过去的六年,对淄博市高青县青城公司董事长徐丹、于文刚夫妻二人来说,是炼狱般的“至暗时刻”。六年来,他们陷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旋涡中脱身不得,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
01
500万元欠款从天而降
事情还要从六年前的一笔借款担保说起。
2014年5月,华信公司因为周转资金需要贷款,希望徐丹、于文刚的公司能够帮忙提供担保。
企业间相互担保借款本是周转资金的常用办法。徐丹夫妇考虑到华信公司运营良好,便答应了请求。
同年5月16日,华信公司向借款人王莹借款400万元,期限为2014年5月16日至5月23日,由徐丹、于文刚和公司提供担保。
三天后的5月19日,华信公司将400万元汇票交给王莹清偿债务。
本以为债务清偿,担保合同到此结束了。然而令徐丹夫妇没想到的是,2015年初,他们竟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2015年1月6日,王莹起诉华信公司和青城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499万余元。
莫名背上近五百万元债务,夫妇二人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华信公司向王莹的借款并非只有一笔:原来早在2014年4月15日,华信公司便向王莹借款5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15日至7月13日,担保人是另外两家公司。
那么,华信公司的400万元汇票到底清偿哪笔借款呢?双方对此并没有约定,而华信公司也没有继续偿还欠款。
同时,王莹也就另外一笔借款起诉华信及另外两家担保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288万余元。
从两案的诉讼请求来看,王莹在起诉时就认定华信公司400万元汇票归还的是另一笔借款。在两案庭审中,王莹也一口咬定这一说法。
对此,华信公司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也认定了这一说法。
02
担保纠纷遭遇暴力讨债
其实,不管400万元汇票清偿哪笔债务,对华信公司来说并没有区别。但是对于徐丹夫妇来说却有着天壤之别。
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如果华信公司不能偿还499万余元的借款和利息,那么这笔欠款就落到了担保人青城公司、徐丹和于文刚身上。
虽然徐丹夫妇始终坚持认为华信公司的400万汇票清偿了他们担保的欠款,他们也明知判决结果对自己非常不利,但还是寄希望于华信公司能够尽快清偿借款。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华信公司因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经没有了偿还能力。
就在这时,4位陌生人声称徐丹夫妇欠王莹的钱,而王莹欠他们的钱。为此,他们以讨债的名义,多次到青城公司门口拉横幅,上面写着“还我救命钱”;高音喇叭循环播放“徐丹、于文刚欠债不还,致人伤残,天理难容,良心何在”。
多位前往青城公司洽谈业务的客户被这4人拒之门外,严重干扰了青城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了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不堪其扰的夫妻二人,将4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害和企业经营损失。
历时近一年的诉讼,以徐丹、于文刚承担两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四名被告赔偿五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结束。而担保债务纠纷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他们被迫走上了漫漫诉讼路。
03
企业的忧心事就是检察官的心头事
在接下来的几年间,他们经历了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十几场官司打下来,耗费了大量精力,也没能扭转局面。
2019年1月,走投无路的夫妻俩带着最后一点希望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过仔细审查卷宗,淄博市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康剑伟发现了问题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康剑伟检察官认为,结合本案情况,华信公司和王莹并没有约定两笔债务的清偿顺序,那么40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已经到期的债务。
2014年5月19日,华信公司归还400万元时,徐丹夫妻担保的借款已届清偿期,而且还款金额和借款金额相同;而此时,距离华信公司另一笔借款的清偿期还有一段时间。
另外,徐丹夫妻提供了新的证人:华信公司原董事长和财务人员的证言证实,400万元汇票确实是归还徐丹夫妇担保的借款。
根据事实、证据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康剑伟检察官认为,应当认定华信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王莹归还的400万元,是偿还徐丹夫妇担保的借款,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2019年1月,淄博市检察院向淄博市中级法院发出民事抗诉书。经过两审,淄博市中级法院最终采纳了淄博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在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夫妻二人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历时六年多的债务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徐丹、于文刚夫妇得以从诉讼旋涡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企业经营。
在这里,鲁检君也要提醒读者朋友,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评估债务风险及自身偿还能力,清楚认识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担保有风险,决定需谨慎!
来源丨淄博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