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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泄愤 盗用照片造谣侮辱他人,被青岛市南公安拘留五日
2026-02-08 19:21
2025年12月,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多个自媒体平台上使用其名字和照片发布多条侮辱性视频对其造谣诽谤,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经查,违法行为人钱某因与杨某某发生情感纠纷,通过多个自媒体平台使用杨某某名字和照片,制作侮辱性视频,发布带侮辱性的帖文的方式制造谣言,侮辱杨某某及其家人,严重干扰他人工作和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2026年1月,青岛警方依法对钱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制造传播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遭遇网络谣言侮辱诽谤时应当怎么做?
遭遇网络侮辱诽谤时,首先应当及时全面固定证据(采用截图、录屏等方式固定发布者账号、发布时间、内容、转发评论数据,保存平台链接);然后及时去公证处做电子证据保全,防止对方删改;再次按照平台规则提交侵权通知,要求删除内容,如平台未及时处置可一并追责;及时报警,依法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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