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新闻网7月16日讯,本网7月7日发表《诸城市密州街道一苗圃内暗藏非法采砂点 村委“掩护”意欲何为》一文后,再次接到村民举报,说诸城市监管部门对洗砂场根本就没有进行拆除处理,只有一辆吊车进入苗圃,拆掉了几块车间上的彩钢板,设备却是依然存在,然后就“一切照旧”了。
7月13日本网调查员再次来到此处进行查看,跟村民所说的一样,一切跟原来一样没有多大变化。难道村民说这苗圃老板“手眼通天、背后有人”都是真的?
苗圃所在地是诸城市密州街道的小松元村,村西就是芦河,而苗圃就紧靠河道。既然小松元村务负责人说只是在苗圃里洗砂,那么洗砂场的成品料干堆、尾水净化、固体废弃物干排等环保问题是怎么处理的?到底有没有环保设备?调查员看到的可是现场砂土无任何防尘设施,那洗砂污水是不是直接排放了?
开办一个洗砂场:1、需要国家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明的,需要提交办沙场的项目名称、经营期限、项目总投资、注册资金、申请书等等。2、还需要向国家或者当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矿界批复、储量核查审批报告、初步采掘利用方案批复等等,3、安全管理局审批以及环保局测评,根据环境污染源测试的达标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对洗沙场进行审核。4、审批许可,不仅要有工商、税务部门的手续,还要知道加工的原材料是哪里来的。如果是河道开采来的,就需要河道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
小松元村苗圃内洗砂场有没有以上的合法手续?村务负责人在租地时有没有查验对方的手续?如果村务负责人明知其违法仍然将土地出租给对方,是否是有利益牵涉?是否是利用职务犯罪?
依据我国航道法的规定,如果非法采砂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该由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该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根据当地村民说的“苗圃里面是以前的老河滩底,下面全是河沙,他们没有开采手续,属非法开采,有举报的就停一阵,过后又干”。如果这些情况属实,那么在村民举报后,这个洗砂场为什么还没有被拆除?在媒体曝光7天后,诸城市的工商税务部门、国土管理局、安全管理局、环保局、河道管理等监管部门还是没有任何实质行动?小松元村苗圃内洗砂场是法外之地吗?
小松元村苗圃的牌子上是诸城市中林林木种苗推广服务中心,根据网上查到的资料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恩先,其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16.6.1--2020.6.1,已经过期两年多了。诸城市中林林木种苗推广服务中心是由诸城中林伊凡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诸城市芳梅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共同筹建,而王恩先也担任过诸城市芳梅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改为股东。王恩先任职7家企业,其中有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的一家北京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有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的一家江苏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还有一家安徽公司,四家山东公司。
现在苗圃内洗沙场“安然无恙”的现状,还真是符合村民们说的苗圃洗沙厂老板“手眼通天、背后有人”。那么村民们说的“有关部门领导给其当保护伞,参与洗砂场运营并分润”也未必是捕风捉影,希望诸城市的监管部门能彻查此事。本网将继续关注!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砂立案标准: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3、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