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去旅游前签了合同,回来后到现在没付钱。”最近,青岛的关先生却犯了愁,2021年7月份的一次带团旅游经历让他如鲠在喉,他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北支公司的负责人宋先生签订了合同,组织该公司四十多名员工到云南旅游,返回青岛之后9.6万元旅游费用一直没有收到。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关先生与宋先生之间所签合同没有加盖公章,系宋先生个人行为,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组织云南游回来钱却迟迟拿不到
关先生是山东金桥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的员工,2021年7月份,他与时任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北支公司负责人的宋先生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宋先生等45人于7月3日启程到云南旅游,总行程6天,费用9万元。“这份合同就是在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市北支公司签的,当时很多员工都在场。”
关先生告诉信网,双方约定旅游回来以后结清所有款项。“当时说7月25日就能将这笔钱支付给我。”可回到青岛之后,关先生一直没有拿到原本早就应该支付旅游费用。“这趟旅行一共花了9.6万元,我们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完毕,可钱却不给我了。”为了索要这笔旅游费用,关先生多次追问过宋先生,得到的答复是宋先生是遵照公司的要求奖励员工,费用的问题让他找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结账。
“我去找过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多次,他们完全否认旅游的事情。”关先生说,为了追回这笔旅游费用,他多次与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联系,但都被告知让他找宋先生要这笔钱。如今这笔旅游费用仍然没有着落。
员工称经分公司同意后才去旅游
1月27日下午,关先生通过微信与宋先生一直进行着沟通,宋先生表示外出旅游是得到了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的批复,并且宋先生描述了这次去云南旅游的情况,他在微信中说,从去年4月份开始,达成万P奖励云南游名额2个,五月和六月奖励一个,4月份提过签报,没及时通过,6月份重新提过签报。
关先生也向信网提供了一张宋先生给他的截图,用以佐证此次旅游是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批准的。内容是一份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内部审批系统休假申请,休假类型为“公出”,备注为“公司方案兑现,领队出行。”申请时间为7月3日,申请人是宋先生,批准人为齐可友、付晓红、董志国、姚伊东。据介绍,齐可友、付晓红为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考勤、人事人员。董志国、姚伊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关先生还提供了一张印有长城人寿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白板照片,白板上的内容标明了6月份的方案汇总,达成30000P获得西双版纳2个名额,达成50000P获得4个名额。另一张微信群截图显示,该微信群名为长城青分本部主管群,宋先生在群内提报了此次旅游的相关事项。
信网就此还与参与旅游的一名员工取得了联系,该员工表示是公司安排的外出旅游,并且目前因为设定的目标不合理,此次去云南旅游的员工都已经离岗,但是还没办理离职手续,员工们打算起诉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
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称是个人行为
信网跟随关先生来到位于山东路银河大厦17层的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见到了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董经理。
董经理表示,相关的旅游活动是宋先生个人行为,他强调了合同上没有加盖长城人寿的任何公章,只有宋先生个人的签名,这笔钱应该找宋先生索要。信网从双方的合同上看到确实只有宋先生的个人签名,并没有加盖长城人寿的公章。“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完全是他的个人行为。”
那么,45人离开青岛,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丝毫没有察觉吗?对此,董经理表示当时并不知情,是后来才知道的。并且董经理还指出这45人中只有8人是公司员工,其他的人并非公司员工。对于这个说法,关先生表示,其中有员工家属,因为当时员工达成业绩,公司奖励名额不一样,名额多的员工可以带家人。
关先生现场指出可以查6月份的员工业绩和考勤,对此,董经理并未接话,而是将话题转移到了合同上,他表示为此也咨询过相关部门,这份合同与长城人数青岛分公司无关。
此外,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向信网提供了一张截图,内容显示为2021年7月5日的“红色之旅”旅游事项。该工作人员告诉信网,宋先生当时提报请假是要去该旅游活动,但不知为何后来没有去,而是去了云南。
律师建议先搜证再追加被告
对于此事,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的胡克壮律师表示,此事中,合同主要是宋先生与关先生双方签订,主体并非长城人寿市北支公司,内容中也没有体现出跟长城人寿有关的内容。目前面临的主要矛盾在于关先生认定这笔旅游费用该向长城人寿索要,而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否认此事。
“关先生现在要拿出相关证据证明,此事与长城人寿市北支公司有关,目前能够确定的是合同签订者是当时长城人寿市北支公司的负责人,参与旅游的是员工或家属,但这些还远远不够。”胡律师认为,目前对关先生有利的是其手中有一部分截图,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诉讼之前建议让合同签订人和参与旅游的员工提供相关证据,“这样可以追加长城人寿青岛分公司为被告。”此外,胡律师还建议,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除了相关人员签名以外,一定要要求加盖公司章,避免出现纠纷时,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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