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孙震、曲洪磊、王伦刚、刘增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号)显示,青岛证监局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会计师所”)、孙震、曲洪磊、王伦刚、刘增明执行的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300001.SZ)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租赁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检查发现,2017年特锐德将部分充电场站出售给租赁公司并租回,公司按照经营租赁进行账务处理。针对该事项,和信会计师所审计人员在判断该租赁业务性质时,通过访谈等方式获取租赁公司的租赁内含利率,根据该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88.27%,接近90%。在测试指标非常接近的情况下,和信会计师所审计人员未对租赁公司提供的内含利率进行重新计算、详细分析及获取同行业数据进行对比,而将其作为直接获取的外部证据予以采纳,存在执业不谨慎问题。
二、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检查发现,特锐德2016年至2020年开展的附带工程施工的EPC、PC类型项目存在收入确认跨期问题,2017年至2020年开展的以租代售业务存在误将销售业务确认为经营租赁业务的问题,2020年开展的充电系统解决方案销售业务存在未对公司给予客户免SaaS服务费在服务期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问题,针对上述事项,和信会计师所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认真查看相关合同条款或验收单据等问题,造成未能发现跨期事项或未能准确判断相关业务实质或未恰当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导致未发现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错报。
三、或有负债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检查发现,,特锐德在销售设备及充电场站过程中,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给予客户一定的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应履行售后质保义务,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未对履行售后质保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进行最佳估计数合理估计并计提相应的售后费用。针对该事项,和信会计师所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认真查看相关合同条款或未合理测算公司承担质保责任等问题,导致未发现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错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和信会计师所、孙震、曲洪磊、王伦刚、刘增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2013年4月,是由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总部有关业务部及其烟台分所,山东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济宁分所、济南分所转制设立的。设立时名称为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7月更名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信总部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注册资本1155万元。目前有职工750余人,其中注册会计师近300人;本科551人、研究生34人,本科以上学历的占全部人员的80%。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特锐德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青岛德锐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88亿股,持股比例37.3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孙震、曲洪磊、王伦刚、刘增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7号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孙震、曲洪磊、王伦刚、刘增明: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或“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租赁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2017年特锐德将部分充电场站出售给租赁公司并租回,公司按照经营租赁进行账务处理。针对该事项,你所审计人员在判断该租赁业务性质时,通过访谈等方式获取租赁公司的租赁内含利率,根据该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88.27%,接近90%。在测试指标非常接近的情况下,你所审计人员未对租赁公司提供的内含利率进行重新计算、详细分析及获取同行业数据进行对比,而将其作为直接获取的外部证据予以采纳,存在执业不谨慎问题。
二、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特锐德2016年至2020年开展的附带工程施工的EPC、PC类型项目存在收入确认跨期问题,2017年至2020年开展的以租代售业务存在误将销售业务确认为经营租赁业务的问题,2020年开展的充电系统解决方案销售业务存在未对公司给予客户免SaaS服务费在服务期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问题,针对上述事项,你所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认真查看相关合同条款或验收单据等问题,造成未能发现跨期事项或未能准确判断相关业务实质或未恰当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导致未发现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错报。
三、或有负债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特锐德在销售设备及充电场站过程中,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给予客户一定的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应履行售后质保义务,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未对履行售后质保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进行最佳估计数合理估计并计提相应的售后费用。针对该事项,你所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认真查看相关合同条款或未合理测算公司承担质保责任等问题,导致未发现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错报。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深刻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4月28日
电话:1881016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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