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2期
在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3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为即墨北龙湾头农贸批发市场李文成销售的甜椒(《检验报告》No:SDX202208136,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003130429);即墨区郑瑞秋果蔬店(郑瑞秋)销售的芸豆(《检验报告》:No:HSTT2022040645,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5032678);即墨市北龙湾头农贸批发市场郭峰销售的芹菜(《检验报告》:No:SDX202208612,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003130417);平度市古岘家家乐超市经营的丹麦奶酪面包(《检验报告》:NO:SAJ202204978,抽样单编号:GC22370000003132082);青岛永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涮锅肉片(菜肴制品(速冻生制))(《检验报告》No:SC22440000596146898,抽样单编号SC22440000596146898)、涮锅肉片(生制速冻调理肉制品)(《检验报告》No:A4C614084A4F60F6611,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0637584);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超市经营的鲜鸡蛋(《检验报告》:NO:HSTT2022040734,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5033047);崂山区吉生蔬菜店经营的芹菜(《检验报告》:NO:SAJ202207077,抽样单编号:GC22370000003133685);李沧区青农佳生活超市(曹发鑫)销售的花生酱(《检验报告》:No:HSTT2022040870,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5033203);青岛海之韵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浓缩大骨白汤(膏体状)(《检验报告》NO:SC10103220080546JD1,抽样单编号SC22440300003734826);青岛一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臻传麻辣花生(《检验报告》:No:HSTT2022040593,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5032428);平度市汪洋拉面馆从事餐饮服务购进的尖椒(《检验报告》NO:202211002950,抽样单编号:GC22370000435130941);平度市喜佳汇生活超市经营的包装饮用水(《检验报告》No:HSTT2022041094,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5033721)。现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即墨北龙湾头农贸批发市场李文成销售的甜椒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8月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李文成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李文成于2022年6月16日购进甜椒272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李文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 市监处罚〔2022〕0406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李文成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即墨区郑瑞秋果蔬店(郑瑞秋)销售的芸豆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6月1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即墨区郑瑞秋果蔬店(郑瑞秋)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购进不合格芸豆44.5Kg,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3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即墨市北龙湾头农贸批发市场郭峰销售的芹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8月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郭峰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6月17日购进不合格芹菜100Kg,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6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平度市古岘家家乐超市经营的丹麦奶酪面包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6月14日,平度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平度市古岘家家乐超市(苏珊清)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4月中旬购进丹麦奶酪面包28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减轻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2、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古处罚(2022)2225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立即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五、青岛永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涮锅肉片(菜肴制品(速冻生制))、涮锅肉片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6月30日市局向青岛永春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2月18日生产涮锅肉片(菜肴制品(速冻生制))67盒,出厂检验6盒、留样6盒,销售55盒,召回25盒,于 2021年11月8日生产涮锅肉片(生制速冻调理肉制品)62盒,出厂检验6盒、留样6盒,销售50盒,召回21盒。上述两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留样检验合格,流通环节温度控制未达到产品要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生产环节导致产品不合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永春食品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六、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超市经营的鲜鸡蛋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抽查检测结果通知单以及相关检测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购进鲜鸡蛋165公斤,已经被当事人全部售出。因已零售或处理,未能召回产品。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超市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崂市监沙所不罚〔2022〕9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七、崂山区吉生蔬菜店经营的芹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抽查检测结果通知单以及相关检测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购进芹菜25公斤,已经被当事人全部售出。因已零售或处理,未能召回产品。崂山区吉生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崂山区吉生蔬菜店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崂市监沙所不处字〔2022〕9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崂山区吉生蔬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八、李沧区青农佳生活超市(曹发鑫)经营的花生酱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7月1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李沧区青农佳生活超市(曹发鑫)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1月16日购进不合格花生酱24瓶,货损3瓶,抽检12瓶,其余9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5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九、青岛海之韵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浓缩大骨白汤(膏体状)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5月31日,平度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海之韵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窦中)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1年11月8日将生产的浓缩大骨白汤(膏状体)全部销售给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味琪香食品商行。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菌落总数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对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减轻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2、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南处罚(2022)2222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立即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十、青岛一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臻传麻辣花生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6月6日,平度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一哥食品有限公司(荆成文)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1年9月19日生产的臻传麻辣花生3箱(20袋/箱,规格型号:300克/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因生产的该批次花生产品已经通过经销商完全销售给了消费者,虽然公司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拟定了召回计划和发布了召回公告,但在召回期限内没有召回相应的产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地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的减轻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肆拾伍元整(¥345.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崔处罚〔2022〕2224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立即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十一、平度市汪洋拉面馆从事餐饮服务购进的尖椒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6月7日,平度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平度市汪洋拉面馆(宋飞龙)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购进的2kg尖椒已全部用于抽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为防止再次购进不合格食品原料,主动更换供货商,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十二、平度市喜佳汇生活超市经营的包装饮用水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6月24日,平度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平度市喜佳汇生活超市(刘新会)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6月5日购进该批次包装饮用水10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减轻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2、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凤处罚(2022)2232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立即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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