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电视被投诉拿英寸虚标尺寸超30%糊弄消费者,被指获利80万!
日期:2023-03-24 07:33
来源:中国民生新闻网(中广音
作者:热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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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费者反映,海信在某平台“海信智能设备旗舰店”账号发布“75寸电视性价比天花板,海信75E3F”,内容违反广告法,其电视实际为75英寸,不是75寸,(1英寸=2.54cm,1寸=3.33cm),根据宣传内容,即75英寸=190.5cm;75寸=249.75cm,差额59cm,高达33.1%;远远超出计量法允许的偏差范围。
根据直播间公示数据,该型号电视机销售价2799元,截止3月9日,仅该型号销量295台,违法所得超80万。3月9日已将违法信息、证据材料举报至市南区市场监督局。3月13日海信下架了约200个违法视频,也证明了尺寸宣传存在问题,但市南区监管局截止3月17日未立案,请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执法。
3月2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
市南区市场监管局落实答复如下:经营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其实看到这个投诉,热搜君心里是有点不舒服的,第一海信是咱青岛的骄傲,骄傲被人揭短多少有点抵触,第二关于电视屏幕尺寸计量单位的叫法,这种专业而且犀利的角度,怎么看都像是友商的精准打击。
但换个角度,如果真是消费者的投诉,电视屏幕的尺寸比预想的小了30%,这让谁都接受不了,而如这位消费者所说,在重要的价格指标参考值上出现重大偏差,且对消费者购买决策形成了影响,这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两部法律中都指出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而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的决定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很明显,投诉人举证的违法所得80万元,无论如何也算不上“轻微”!更值得商榷的是既然市南区引用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也就是承认海信有违法行为,但是最终却没有立案,这明显已经自相矛盾了。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次投诉中,投诉人本来就质疑将举证材料交给了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得到积极响应而要求市局督办,但是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却仍然直接引用了市南区的答复,敷衍和不当回事过于明显了!
单就品牌情节来说,青岛热搜君本也不想关注此事,但是某些职能部门如果用这样的态度和充满硬伤的判定标准来“护犊子”,实在是适得其反火上浇油。此风不止岂不酿成“惯子如杀子”的苦果?而且在青岛热搜君看来,海信早已进军全球,以国际化视野和世界级品牌标准要求自己的海信,绝不需要在“护犊子”的执法下苟且,海信理应主动认识错误,勇敢承担后果,这才是真正的青岛制造,青岛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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