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沧综法罚决字〔2023〕第23110060号了解到:2023年4月6日,我局接到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关于移送信访办理件(编号230402370202010795)的函以后,世园中队安排执法人员高长虹和田教友对中铁十九局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经查,青岛华信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工程的前期部分基础施工工作,当事人承认近期存在夜间施工扰民的行为。经核实,公司夜间施工扰民行为属于首次被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本笔录作出以后已交当事人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华信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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