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市监处罚【2022】02006号:根据《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队执法人员对青岛诺德医学美容医院开展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在当事人一楼营业场所内,摆放有胡庆旭的人像立牌,介绍其为“中国自体脂肪移植实验室组建专家”,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当事人在美学设计师房间内放有广告桌牌,有“新春答谢45MIN少女桃花面微拉美童颜提升术”,并以人脸对比图为宣传。在当事人的推广微信朋友圈中,相关项目有“万斑烦恼 一扫而光”字样和真人图像对手术效果进行对比展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7000元。
据了解:青岛诺德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12年03月02日在青岛市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丽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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