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访者)
信网5月19日讯(记者 谷正原)5月11日,市民李先生在利客来超市(城阳店)购买到9袋建航牌食用碱面,购买时发现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将情况反映至服务台后并未得到有效处理。超市负责人邵经理告诉信网(0532-80889431):“通过视频监控我们发现,该男子当天伙同三人,分批次在同一时间段购买了我们的商品,我们已经把材料提交给警方,我们认为对方不是以日常需求为目的前来消费,而是通过多人恶意购买而向商家索要多倍赔偿。”
5月11日,市民李先生在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的利客来超市(城阳店)购买到9袋建航牌食用碱面。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单价为3.5元。据李先生所述,购买时他发现该商品已过期1天,向服务台反映问题后,等待许久无人理睬,无奈只能先行离开。
为了解详情,信网采访到超市负责人邵经理,邵经理表示:“对方是职业打假人,通过视频监控我们发现,该男子当天伙同三人,分批次在同一时间段购买了我们的商品,我们已经把材料提交给警方,我们认为对方不是以日常需求为目的前来消费,而是通过多人恶意购买而向商家索要多倍赔偿。”
李先生则认为商品确实售出自该商场,这一点双方都没有异议,而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并不违法,“不解决自身问题,反而想着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这样如何能进步?”目前他已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市场监管部门。
信网根据商品外包装联系电话,采访到产品生产厂家青岛建航味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这个产品的实际保质期其实要长于标识保质期,用于制作食品其实没什么问题,用于清洁油污更没有问题。”
针对李先生遇到的情况,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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